湖南省疫情防控、惠企利民金融扶持15条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0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175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 化旅游等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 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并通过适当降低利率、信贷展期、续贷、 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支持,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 (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 高于本行同期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普惠性小微企业 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其他贷款费用能减则 减、能免则免。(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 南银保监局)
  3、对确实发生损失的小微企业贷款,优先纳入信贷风险补偿 范围,并将补偿比例由50%提高到60%,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上限由 10。万元提高到11。万元。(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 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4、将中央安排专项再贷款50亿元用于支持长沙银行等地方法 人机构向重点防控物资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湘政发 〔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5、对列入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名单的重点企业,各银行贷 款利率上限为最近公布的1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由中央财政按 50%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鼓励金融机构以 低于上限利率发放贷款。(长银发〔2020〕19号,人民银行长沙中 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6、将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 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不超过100。万元),全 部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 企业担保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用。(湘政发〔2020〕3号,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
  7、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 板“挂牌的,省财政优先给予直接融资补助;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 债、私募债、私募可转债的,省财政优先给予利息补助;到湖南股 权交易所挂牌的,免收挂牌费。(湘政发〔2020〕3号,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省财政厅)
  8、各金融机构要通过线上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贷款审批、 资金结算等服务。通过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 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开通绿色通道,对因防疫急需 开户而手续不全的,银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先开立后补报、 先开立后核准。(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 南银保监局)
  9、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重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受疫情影响 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按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 送信用记录。(湘政发〔2020〕3号,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
  10、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新增贷款提供政策性担保,担保费统一从1%下调至0.5% ;对到 期担保贷款展期续贷的,按新增贷款享受担保费补贴。疫情期间, 省农担公司要对春耕生产及稳产保供农产品生产项目开启绿色通 道,加快审批流程,限10个工作日办结。(湘农联〔2020〕19号,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1、省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银行获取农业生产经营贷 款的,按照贷款规模及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 —50%贴息, 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湘农联 〔2020〕19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2、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 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 企业)。(湘税发〔2020〕14号,省税务局、湖南银保监局)
  13、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 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 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 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 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发改办财 金〔2020〕111号,省发展改革委)
  14、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 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
  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省发展改革委)
  15对受疫情影响的出险客户优先办理保险理赔,做到应赔尽 赔快赔。加大能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险保障的产品推广,可在重疾险 等健康保险产品中扩展承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责任,有效提 供保险供给。(长银发〔2020〕19号,湖南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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