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疫情防控、惠企利民降低成本9条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0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1988
  1、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 行费。(湘政发〔2020〕3号,省交通运输厅)
  2、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基 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不受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3、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 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湘政发 〔2020〕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 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 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湘发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 省电力有限公司)
  5、2020年2月1日至6月3。日,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 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 (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 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 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 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湘发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6、2020年2月1日至6月3。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 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 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湘发 改价调〔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7、2020年2月1日至6月3。日,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 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湘发改价调 〔2020〕80号,省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8、自2020年2月22日,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 格政策。(发改价格〔2020〕257号,省发展改革委)
  9、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 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 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 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 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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