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疫情防控、惠企利民市场监管10条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0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274
  1、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 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 (湘政发〔2020〕3号,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省税务局)
  2、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对复产复工企 业实施“告知承诺"式环保执法,及时提醒其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并 承诺遵法守规。对已安装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减少检查 频次,做到无事不扰。(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3、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 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保障其正常生产。 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生产疫情防护用品、消杀 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暂停执 行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和限产限排规定。 (湘环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4、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环保业务有时限要求、因疫情影响需要 延期的,如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办理。(湘环 发〔2020〕4号,省生态环境厅)
  5、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
  式免评审换证。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 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可延期至疫 情解除后办理。(湘市监发〔2020〕17号,省市场监管局)
  6、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企业所持有的 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 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承诺保持生产条件持续合规的,延期至 疫情结束后换证。(湘市监发〔2020〕17号,省市场监管局)
  7、督促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正常营业,对药品批发企 业(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级响应期间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实行延期备案,确保重点防疫物资的市 场供应。(湘市监发〔2020〕17号,省市场监管局)
  8、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到 期的,证件的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起后30天。(湘应急 函〔2020〕36号,省应急管理厅)
  9、在应急响应期间,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到期的,矿业 权人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后,除在生态红线或自 然保护地内需要整体退出、存在违法采矿行为不能依法办理延续 登记的矿业权外,其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
  (湘自然资发〔2020〕5号,省自然资源厅)
  10、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 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日前披露。(湘 政发〔2020〕3号,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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