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疫情防控、惠企利民稳岗就业18条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0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470
  1、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 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湘人社规〔2020〕3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 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湘人社规 〔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 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 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 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湘人社规〔2020〕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湘政发 〔2020〕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 后三个月内补缴。(湘政发〔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 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
  60%)° (湘政发〔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 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 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 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 止到2020年12月31日。(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
  8、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 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 (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 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 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湘人社规〔2020〕2号,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 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 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 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 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湘人社规 〔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 —68 —
  (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 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 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 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湘 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 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 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 〔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对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 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 交通服务。(湘政发〔2020〕3号)
  14、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 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 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湘政发 〔2020〕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5、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 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湘政发〔2020〕3 号、长银发〔2020〕1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 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16、省级新增1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安 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 房租、水电费等支出。(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17、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 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 务补助。(湘人社规〔202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 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 纳就业补贴。(湘人社规〔202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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