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扶持28条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08 发布人: 原创 浏览次数:2367
  1.疫情期间,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最.低保证金。
  2.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免除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3.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人民银行免收农商行、农合行、 农信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 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信用报告服务费。
  4.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
  5.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及疫情受损 小微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
  6.疫情影响到期还款企业可展贷、续贷。
  7.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支持疫情受损 企业。
  8.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 保、再担保费。
  9.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疫情严重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再 担保费。
  10.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 政贴息。
  11.金融机构优先处理感染新型肺炎及受疫情影响的出险理 赔客户,并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12.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优先支持防疫单位、企业的生产研发、 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销售。
  13.加大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力度和速度。
  14.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15.缓减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 业务租金、利息。
  16.加大疫期医院、社区、应急建设项目现金供应并消毒处理。
  17.引导疫区企业、居民互联网和手机APP办理金融业务。
  18.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 统、央行会计核算系统运行时间。
  19.减免银行业通过人行支付系统办理疫情款项汇划费用。
  20.疫区取现减免服务费。
  21.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优惠特 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支付手续费。
  22.疫情感染者及防控者不能及时还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已报送则调整。
  23.疫情受损失去来源的企业、个人,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 报信用记录。
  24.对疫情受损较大地区可提供特别服务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25.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企业 —86 —
  发行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 通道。证券市场对拟投资于防疫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 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
  26.妥善处理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 响的披露年报、季报等相关业务。适当放宽疫情严重地区证券基金 期货经营机构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27.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28.防疫物资进口、资金入账和结汇、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 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疫情防控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一律建立绿 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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